达市府办函〔20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基金管理,保障职工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修订)》《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达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达市府发〔2016〕7号)和《达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达市府办〔2019〕43号)等规定,现就加强职工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切实加强职工医保基金征缴力度
(一)严格执行缴费基数有关规定。
参保单位严格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我市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参保单位职工个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最低缴费基数300%以内的,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以及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以最低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工资总额按市统计部门劳动工资统计口径计算。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
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严格执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参保单位职工累计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20年。
(三)严格按月足额缴费。
参保单位应当按月申报缴费计划,按月足额缴费。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上年度职工缴费基数预缴,之后补缴或抵扣。
二、大力加强财政保障力度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落实主体责任,在预算安排、库款保障和资金拨付上,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足额安排医疗保险缴费预算。同时督促参保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审核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和支付计划,高效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三、 持续加强职工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
(一)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按年度编制职工医保基金收支计划,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统一编制全市职工医保基金预算草案。不允许编制滚存结余赤字预算。预计滚存结余出现缺口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在基金收入中,足额安排财政补贴金额,实现基金收支平衡。
(二)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不定期对参保单位职工医保缴费情况进行稽核,对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人数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核定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与财政、税务部门建立按月对账制度,核对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和结余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