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盖章) | 第27批 2018年12月7日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
1 | X510000201811290039 | 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金兰路511号 满源海鲜烧烤大排档、陈记烧烤大排档两家烧烤摊油烟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污染环境。 | 达州市 | 大气 | 2018年11月29日晚23时,达州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张宏及工作组开展调查处理。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满源海鲜烧烤”,于2015年6月8日取得达州市通川区工商质监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为:达州市通川区满源烧烤店,注册号:511702600273321;于2018年9月5日取得通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117020035522。 “陈记烧烤大排档”,于2017年9月8日取得达州市通川区工商质监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名称为:达州市通川区陈荣虎烧烤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02MA68DXQE60;于2017年9月13日取得通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通食药监餐2017030143。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5月23日,达州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向“满源海鲜烧烤”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达市城管责改字〔2017〕0002981号),责令当事人将老式烧烤设备更换为无烟烧烤一体机,6月1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更换设备。 2018年10中旬,在达州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两家烧烤店先后安装了油烟净化器,烧烤油烟经二次净化后排放。日常巡查检查,两家烧烤门市油烟净化设备均正常使用。 2018年10月30日、11月12日分别接到市长热线交办单(201810310097号、201811120001号)投诉,达州市城管执法直属一大队接举报后立即开展了整治行动,并及时进行回复。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人举报的“满源海鲜烧烤大排档、陈记烧烤大排档两家烧烤店油烟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污染环境”的问题。经调查,举报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人举报的两家烧烤店均使用无烟烧烤车从事烧烤作业,厨房设置有专用烟道,安装有油烟净化器,烧烤油烟经无烟车、油烟净化器两次净化后排入专用烟道,同时,两家烧烤店定期(每月)对净化设备进行了清洗。 2018年11月30日,达州市城管执法局委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两家烧烤门市油烟均达标排放(融华检测〔2018〕字第120305号、融华检测〔2018〕字第120306号)。 | 不属实 | 责任领导:达州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张宏 责任单位:达州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人: 达州市城管执法直属一大队五中队中队长赵彪 一、行政处罚情况 两家烧烤店均使用无烟烧烤车从事烧烤作业,安装了油烟净化器并正常使用,油烟排放检测达标,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加强日常监管 2018年12月1日,达州市城管执法直属一大队五中队安排2名执法人员主动对该区域居民进行回访,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净化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督促经营者建立清洗台账,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防止油烟污染。 | 无 |
2 | D510000201811290030 | 达州市万源市八台山风景名胜区在独秀峰修吊桥,大量砍伐树木,造成水土流失,现在还在修一个索道,破坏生态环境,达州市环保局下去检查,完全走形式。 | 达州市 | 生 态 | 一、关于“达州市万源市八台山风景名胜区在独秀峰修吊桥,大量砍伐树木,造成水土流失”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2017年8月,中央环保督察时,独秀峰玻璃吊桥(实为彩虹桥)主体已完工,正在进行装饰装修。由于未取得相关手续,万源市环保局、万源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根据督察组要求对玻璃吊桥(实为彩虹桥)作出书面停工整改处理意见,责令万源元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该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万源市森林公安局已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查处。因此,“达州市万源市八台山风景名胜区在独秀峰修吊桥”的问题属实。玻璃吊桥建设地址位于八台山景区独秀峰区域,海拔高度约2000米,系高山低矮灌木及草本植被,在建设过程中,不存在大量砍伐树木的行为,吊桥周边植被情况良好,不存在水土流失问题。综上,“大量砍伐树木,造成水土流失”的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现在还在修一个索道,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万源元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报审批的索道建设方案未获得批准,在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查处后,2017年8月,万源市环保局对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17〕C-20号);万源市住建局对万源元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通知书》(万住建违停字〔2017〕01号),该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同时万源元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周边进行植被恢复,万源市旅游景区管理中心对原已停工建设的索道基础项目重新设置停止施工牌并用锁链封闭,因此“现在还在修一个索道,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达州市环保局下去检查,完全走形式”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2017年8月7日(2件)至8日(1件),达州市环保局共接到3件12369信访投诉件,均投诉“八台山宜家人客栈和玻璃吊桥等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随后达州市环保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信访件转交至万源市环保局办理,万源市环保局赓即对景区内“宜家人客栈”和玻璃吊桥等项目的违建项目进行调查处理。2017年8月8日,万源市环保局对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17〕C-20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7年8月11日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达州市环保局;2017年8月13日,万源市环保局针对八台山景区内的宜家人客栈、玻璃吊桥等违法建设行为,对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处罚款1419676元(川环法万源罚字〔2017〕3-5号),并跟踪督促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整改到位;同时,针对景区林地被破坏的情况,2017年8月以来,万源市纪委监察局先后进行立案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党内警告处分6人、行政警告处分2人、诫勉谈话4人。2018年11月17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X510000201811170011号投诉案件后,由达州市国土局牵头,达州市环保局派出环评科唐天富同志配合调查,现场就投诉案件调查工作涉及的环保方面专业领域问题进行指导。综上,“达州市环保局下去检查,完全走形式”的问题不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万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秋、万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胡传胜 责任单位:万源市旅游局、万源市住建局、万源市环保局、万源市林园局、万源市国土资源局、万源市旅游景区管理中心、八台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 万源市旅游局局长康 萍、万源市住建局局长陈一富、万源市环保局局长符 合、万源市林园局局长童小佳、万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宋春光、万源市旅游景区管理中心局长唐天荣、八台镇人民政府镇长何章才 一、行政处罚情况 2017年12月27日,万源市森林公安局对玻璃吊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立案查处,并处以7590.78的罚款,此案于2018年1月15日已结案。2018年10月30日,万源市住建局对万源元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玻璃桥”等建构筑物项目进行立案调查(万住建案立字〔2018〕12号);2018年11月18日,万源市住建局对万源元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玻璃吊桥(彩虹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万住建〔2018〕罚字第12号),责令万源元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完成相关手续。 二、整改情况 2018年11月19日,万源市旅游局印发《关于对八台山景区彩虹桥游乐项目限期整改的通知》(万旅发〔2018〕33号),责令万源元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完善相关手续前限期整改玻璃吊桥(彩虹桥)。《八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于2018年11月14日报省政府,因该《总体规划》正处于运行审批阶段,省政府尚未批复,暂不能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待12月底前《八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获得审批后,督促万源元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底前完成林地征占用手续。同时,万源市林园局将进一步落实管控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杜绝有新的非法占用林地现象。 | 无 |
3 | D510000201811290057 | 达州市达川区近几年开发商沿着大雁(堰)镇的河边修建房子。化粪池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水里,导致河水污染。 | 达州 市 | 水 污染 | 该举报内容属实。经查,大堰场镇沿河房屋均是2014年以前修建,同时配套建设了化粪池,居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排污沟渠和污水管网,主要通过“大桥下”排污口、“舒心家园”排污口、“下场街”排污口3个排污口直接排入大堰河。其中,“大桥下”排污口是居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污水管网排入大堰河;“舒心家园”排污口是居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沟渠流入大堰河;“下场街”排污口是居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雨污合流沟渠流入大堰河。现场调查时,发现部分排污口存在淤泥和白色垃圾,对河水有污染现象。 | 属实 | 一、关于达州市达川区近几年开发商沿着大雁(堰)镇的河边修建房子。化粪池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水里,导致河水污染的问题 责任领导:达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杨飞 责任单位:达川区大堰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 达川区大堰镇人民政府镇长杨志 (一)行政处罚情况:无。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由大堰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和沿河房屋业主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并采取消杀处理;对排污沟渠内积存的淤泥和白色垃圾进行清理并采取消杀处理。已于2018年12月1日完成。 二、加快推进大堰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责任领导:达川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肖启文 责任单位: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人: 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唐毅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加快实施大堰镇场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场地平整施工; 2.加快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财政评审及施工招标工作。2019年12月30日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 无 |
4 | D510000201811290055 | 达州市通川区宏鑫家具有限公司废气、噪音污染严重。 | 达州 市 | 大气噪音 | 一、基本情况 该公司于1997年在南外华川建厂,2010年更名为“达州市宏鑫家具有限公司”,同年迁入西外镇新锦社区的达州通洲集团百货仓库内,厂区紧邻襄渝铁路,周边300米内无住户。占地面积6600余平方米,车间面积3000平方米。 二、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达州市通川区宏鑫家具有限公司废气污染严重”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11月30日,调查组实地查看,实木车间内的切割机、打孔机均配置了布袋收尘器,喷漆房废气通过风机引入活性炭吸附箱、吸附棉处理后进行无组织排放,但生产车间窗户未安装纱窗,通风口存在粉尘溢散现象。根据12月2日四川融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融华检测(2018)字第120201号〕,各监测点苯、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均低于《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5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均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废气检测各项指标未超标。 (二)关于“达州市通川区宏鑫家具有限公司噪音污染严重”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11月30日,现场核实发现,该企业为昼间生产,夜间不生产,昼间生产过程,切割、打磨中产生噪音。根据12月2日四川融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融华检测(2018)字第120201号〕,各监测点位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值均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厂界外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排放限值。噪音检测各项指标未超标。 | 属实 | 责任领导:达州市通川区政府副区长庞福佑 责任单位:西外镇人民政府、通川区环保局、通川区经信局 责任人: 通川区西外镇镇长赵显华、通川区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郝亮、通川区经信局安全股股长朱品涛 一、行政处罚情况 达州市宏鑫家具有限公司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且废气、噪音各项指标均达标,不予处罚。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处理情况 (一)责成该公司对厂房内窗户安装密封网; (二)责成该公司拆除排风扇,对排风口进行封堵; (三)由西外镇负责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及频次,杜绝产生废气、噪音扰民现象。(2018年12月1日已完成并长期坚持) | 通川区纪委监委已开展调查核实。 |
5 | D510000201811290013 | 达州市万源市八台山风景名胜区在独秀峰修吊桥,大量砍伐树木,造成水土流失,现在还在修一个索道,破坏生态环境,达州市环保局下去检查,完全走形式。 | 达州市 | 生 态 | 一、关于“达州市万源市八台山风景名胜区在独秀峰修吊桥,大量砍伐树木,造成水土流失”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2017年8月,中央环保督察时,独秀峰玻璃吊桥(实为彩虹桥)主体已完工,正在进行装饰装修。由于未取得相关手续,万源市环保局、万源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根据督察组要求对玻璃吊桥(实为彩虹桥)作出书面停工整改处理意见,责令万源元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该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万源市森林公安局已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查处。因此,“达州市万源市八台山风景名胜区在独秀峰修吊桥”的问题属实。玻璃吊桥建设地址位于八台山景区独秀峰区域,海拔高度约2000米,系高山低矮灌木及草本植被,在建设过程中,不存在大量砍伐树木的行为,吊桥周边植被情况良好,不存在水土流失问题。综上,“大量砍伐树木,造成水土流失”的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现在还在修一个索道,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万源元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报审批的索道建设方案未获得批准,在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查处后,2017年8月,万源市环保局对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17〕C-20号);万源市住建局对万源元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通知书》(万住建违停字〔2017〕01号),该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同时万源元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周边进行植被恢复,万源市旅游景区管理中心对原已停工建设的索道基础项目重新设置停止施工牌并用锁链封闭,因此“现在还在修一个索道,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达州市环保局下去检查,完全走形式”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2017年8月7日(2件)至8日(1件),达州市环保局共接到3件12369信访投诉件,均投诉“八台山宜家人客栈和玻璃吊桥等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随后达州市环保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信访件转交至万源市环保局办理,万源市环保局赓即对景区内“宜家人客栈”和玻璃吊桥等项目的违建项目进行调查处理。2017年8月8日,万源市环保局对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17〕C-20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7年8月11日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达州市环保局;2017年8月13日,万源市环保局针对八台山景区内的宜家人客栈、玻璃吊桥等违法建设行为,对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处罚款1419676元(川环法万源罚字〔2017〕3-5号),并跟踪督促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整改到位;同时,针对景区林地被破坏的情况,2017年8月以来,万源市纪委监察局先后进行立案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党内警告处分6人、行政警告处分2人、诫勉谈话4人。2018年11月17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X510000201811170011号投诉案件后,由达州市国土局牵头,达州市环保局派出环评科唐天富同志配合调查,现场就投诉案件调查工作涉及的环保方面专业领域问题进行指导。综上,“达州市环保局下去检查,完全走形式”的问题不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万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秋、万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胡传胜 责任单位:万源市旅游局、万源市住建局、万源市环保局、万源市林园局、万源市国土资源局、万源市旅游景区管理中心、八台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 万源市旅游局局长康 萍、万源市住建局局长陈一富、万源市环保局局长符 合、万源市林园局局长童小佳、万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宋春光、万源市旅游景区管理中心局长唐天荣、八台镇人民政府镇长何章才 一、行政处罚情况 2017年12月27日,万源市森林公安局对玻璃吊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立案查处,并处以7590.78的罚款,此案于2018年1月15日已结案。2018年10月30日,万源市住建局对万源元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玻璃桥”等建构筑物项目进行立案调查(万住建案立字〔2018〕12号);2018年11月18日,万源市住建局对万源元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玻璃吊桥(彩虹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万住建〔2018〕罚字第12号),责令万源元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完成相关手续。 二、整改情况 2018年11月19日,万源市旅游局印发《关于对八台山景区彩虹桥游乐项目限期整改的通知》(万旅发〔2018〕33号),责令万源元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完善相关手续前限期整改玻璃吊桥(彩虹桥)。《八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于2018年11月14日报省政府,因该《总体规划》正处于运行审批阶段,省政府尚未批复,暂不能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待12月底前《八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获得审批后,督促万源元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底前完成林地征占用手续。同时,万源市林园局将进一步落实管控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杜绝有新的非法占用林地现象。 | 无 |
6 | D510000201811290060 | 达州市宣汉县三河乡青龙鱼庄砂石厂(主要经营破碎石头),装卸货粉尘和噪音污染很严重;污水直排到河道,河道沿线淤泥很严重。 | 达州市 | 大气、噪音、水 | 2018年11月30日,由宣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德春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一、关于“装卸粉尘和噪音污染很严重”的问题 该举报内容属实。12月1日,宣汉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碎石加工场出入口、场区西侧、附近农户3个点位噪声和颗粒物进行了监测,监测显示三个点位噪声、颗粒物均在标准限值范围内,但经过专班组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和调查走访,装卸货工段确存在产生扬尘、环境噪声等污染物。 二、关于“污水直排到河道”的问题 该举报内容不属实。经过专班组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和调查走访,该公司采取干式破碎加工作业法,无生产性废水产生,仅生产生活区有少量用水,且已修建化粪池处理,不存在污水直排到河里现象。 三、关于“河道沿线淤泥很严重”的问题 该举报内容不属实。经过专班组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和调查走访,现场河水清澈,无泥沙直接排入河道现象,河道沿线无淤泥。 | 属实 | 责任领导:宣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德春 责任单位:宣汉县环保局,宣汉县三河乡人民政府 责任人: 宣汉县环保局局长刘风物,宣汉县三河乡人民政府乡长王进。 一、行政处罚情况 无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二、整改情况 宣汉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环境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再添置1台机雾炮机,加强布袋除尘等环保设施维护保养,在卸货区外新建隔音挡墙,有效防治装卸货扬尘和噪音污染(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 无 |
7 | D510000201811290047 | 达州市万源市八台山风景旅游区的管理公司大巴山旅游公司,在2017年,没有经过政府同意,私自毁坏150亩森林修建玻璃吊桥和宜家人客栈,游客制造的垃圾,公司管理不善,污染环境。去年向达州市环保局反映,最后只是罚了5000元。诉求:拆除客栈和玻璃吊桥,恢复原来的森林,要求旅游公司撤离。 | 达州市 | 生 态 | 一、关于“万源市八台山风景旅游区的管理公司大巴山旅游公司在2017年没有经过政府同意,私自毁坏150亩森林修建玻璃吊桥和宜家人客栈”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2017年8月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接到“宜家人客栈”投诉件后,万源市林园局对景区玻璃吊桥(彩虹桥)和“宜家人客栈”等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玻璃吊桥(彩虹桥)和“宜家人客栈”存在占用林地行为,万源市林园局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和2017年8月13日对西安华晨服务有限公司(玻璃吊桥施工单位)、“宜家人客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了立案查处。因此,占用林地修建玻璃吊桥和“宜家人客栈”问题属实。但是,经万源市林园局实地调查核实,玻璃吊桥(彩虹桥)实际占用林地面积421.71平方米(约0.64亩);“宜家人客栈”实际占用林地面积为347.24平方米(约0.52亩),共计占用林地774.95平方米(约1.16亩),因此,投诉人称“毁坏150亩森林”不属实。2017年8月中央环保督察以来,万源市林园局通过定期巡查,目前未发现“继续施工、有新占用林地”的行为。2018年12月1日,专案工作组实地调查了玻璃吊桥和“宜家人客栈”,现场也未发现有新占用林地的行为,未发现“继续施工”的现象。 二、关于“旅客制造的垃圾,公司管理不善,污染环境”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2018年12月1日下午,专案工作组到八台山景区现场调查核实,查阅了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环境卫生保洁和清运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日志,该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完善,设有保洁部,聘有保洁人员19人,做到景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同时签订生活垃圾处理协议,对景区所产生垃圾实行定期清运,转运到官渡垃圾处理厂(玛瑙溪华新水泥厂)进行生态处置。工作组现场查看景区道路及景点周边,未发现白色垃圾,无游客乱扔垃圾的现象,垃圾箱也没有留存的垃圾,整个景区环境干净整洁;专案工作组随机对游客及原住民进行走访调查,均表示对景区内清洁卫生表示满意。综上,“旅客制造的垃圾,公司管理不善,污染环境”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去年向达州市环保局反映,最后只是罚了5000元”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2017年8月7日(2件)至8日(1件),达州市环保局共接到3件12369信访投诉件,均投诉“八台山宜家人客栈和玻璃吊桥等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随后达州市环保局将此信访件转交至万源市环保局办理,万源市环保局赓即对景区内“宜家人客栈”和玻璃吊桥等项目的违建项目进行调查处理。2017年8月8日,万源市环保局对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17〕C-20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7年8月11日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达州市环保局;2017年8月13日,万源市环保局针对八台山景区内的宜家人客栈、玻璃吊桥等违法建设行为,对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处罚款1419676元(川环法万源罚字〔2017〕3-5号),并跟踪督促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整改到位;同时,针对景区林地被破坏的情况,2017年8月以来,万源市纪委监察局先后进行立案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党内警告处分6人、行政警告处分2人、诫勉谈话4人。 | 属实 | 责任领导:万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秋、万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胡传胜 责任单位:万源市林园局、万源市住建局 责任人: 万源市林园局童小佳、万源市住建局陈一富 一、关于“万源市八台山风景旅游区的管理公司大巴山旅游公司在2017年没有经过政府同意,私自毁坏150亩森林修建玻璃吊桥和宜家人客栈”问题 (一)行政处罚情况。2017年8月13日,万源市森林公安局对“宜家人客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立案查处,并处以5208.6元的罚款,此案于2017年8月25日已结案;2017年12月27日,万源市森林公安局对玻璃吊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立案查处,并处以7590.78的罚款,此案于2018年1月15日已结案。 (二)整改情况。2018年11月19日,万源市旅游局印发《关于对八台山景区彩虹桥游乐项目限期整改的通知》(万旅发〔2018〕33号),责令万源元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八台山景区彩虹桥(玻璃吊桥)游乐项目进行限期整改,在完善建设等相关手续前严禁私自运营。因省政府未对《八台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复,无法界定景区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待《八台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8年12月底前获得审批后,在2019年1月30日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2019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各个点位项目相关建设手续。 二、关于“拆除客栈和玻璃吊桥,恢复原来的森林,要求旅游公司撤离”的诉求 回复意见:万源市人民政府与广东元邦房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签订了投资开发协议,万源元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是四川省重点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单位,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负责该景区的运营管理。截至目前,玻璃吊桥、宜家人客栈等项目均无新占用林地等违法建设行为。待省政府对《八台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复后,万源市人民政府将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督促项目业主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并科学开发。 | 无 |
8 | D510000201811290045 | 达州市渠县 锡溪乡社区8组义通公司河道非法采沙,饮用水被污染,导致附近村民饮用水都很困难,影响老百姓的正常生活。 | 达州市 | 水 | 一、群众反映“达州市渠县锡溪乡社区8组义通公司河道非法采沙,饮用水被污染”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问题情况不属实。渠县亿通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7日依法竞得河道采砂权,2013年12月19日向渠县工商质监督局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08583138XN),2018年1月30日向渠县水务局申请办理了《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川准采证字〔2018〕第14-07-<1至20>号),2018年3月8日向渠县地方海事处申请办理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准字〔2018〕第002号),2014年3月8日与渠县水务局签订了《渠县境内巴河、州河、渠江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书》。该公司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渠县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13-2018年)的批复》(川水函〔2013〕144号)同意的采砂区、采砂期和控制的采砂量进行开采作业,经现场实地查看,未在渠城、天星、锡溪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采,无越界开采、超量开采、禁采期开采等违法行为。 渠县锡溪乡场区居民饮用水采取的地下水源,共有两处地下深水井,一处距离渠江约200米,另一处距离渠江约1500米。2018年11月30日,渠县环境保护局对锡溪社区临时装卸点上下游河道断面水进行了抽样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报告表明锡溪社区临时装卸点河道上游500米和下游200米断面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 二、群众反映“附近村民饮用水都很困难,影响老百姓的正常生活”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属实。锡溪乡场区居民饮用水一直由锡溪乡人民政府负责,2017年前由刘安义、王建华两个私营供水户供给。其中,刘安义水厂于2001年建成,2002年上半年投入使用,因净化设施简陋,水处理后无法达标,已于2017年8月24日关停。目前,锡溪乡场区居民饮用水由王建华个体供水户和1处抗旱应急水源供给。 王建华个体供水户建于2011年11月,以锡溪社区4组凡家院子大口井为水源,该工程起初为王建华自用,后在周边群众要求下逐步扩大用水户约160户。2018年11月30日,渠县环境保护局对王建华个体供水户水源进行了抽样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报告表明王建华个体供水户水源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标准。 锡溪乡抗旱应急水源工程于2017年2月建成,2017年8月24日投入使用,以锡溪乡石咀村1组的地下深井为水源,该工程供给锡溪社区260户群众用水。2018年11月30日,渠县环境保护局对抗旱应急水源进行了抽样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报告表明抗旱应急水源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标准。 经现场调查走访,目前锡溪乡场区常住人口1777人,按日均用水量90升测算,场区居民日需水量约160吨,而王建华个体供水户日供水能力约60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日供水能力约80吨,随着场区常住人口逐年增长和高层住宅出现,锡溪乡场区现有供水工程在用水高峰期间存在水压不足和水量欠缺现象,当地群众生活饮用水存在一定困难。 | 属实 | 一、关于“达州市渠县锡溪乡社区8组义通公司河道非法采沙,饮用水被污染”的问题 责任领导:渠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牟军 责任单位:渠县砂管办、锡溪乡人民政府 责任人: 渠县砂管办副主任赵毅、锡溪乡人民政府乡长刘瑜 (一)行政处罚情况:无行政处罚情况。 (二)整改情况: 1.由渠县砂管办持续加强河道采砂经营活动监管,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作业区域、采砂量开采,严格禁止禁采区、禁采期开采以及越界超限开采等违法行为。 2.由锡溪乡人民政府持续加强辖区内河湖巡查,进一步规范砂石临时堆码管理,杜绝垃圾下河。 二、关于“附近村民饮用水都很困难,影响老百姓的正常生活”的问题 责任领导:渠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牟军 责任单位:渠县水务局、锡溪乡人民政府 责任人: 渠县水务局局长覃杰、锡溪乡人民政府乡长刘瑜 (一)行政处罚情况:无行政处罚情况。 (二)整改情况: 1.责成锡溪乡人民政府立即修复王建华个体供水户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2处供水工程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设施,健全保护区内地理界标、警示标志设置(整改时限:2018年12月20日前)。 2.责成锡溪乡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王建华个体供水户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工作人员管理,乡镇供水公司做好技术指导,规范日常运营,做好管网维护,保障场区居民供水。 3.责成锡溪乡人民政府、渠县水务局会同县惠农公司,从附近的临巴水厂实施管网延伸工程至锡溪乡场区,从根本上解决场区居民饮水问题(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0日前)。 | 无 |
9 | D510000201811290052 | 宣汉县东乡镇仁家嘴砂石场(主要经营破碎石头),装卸货粉尘和噪音污染很严重。 | 达州市 | 大气噪音 | 2018年12月1日,由宣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马兵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该举报内容属实。专班通过现场核查、现场噪音和粉尘监测、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走访调查周围群众等方式,砂石场夏季生产时间为:上午7:30—10:30,下午3:00—6:00;冬季生产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3:30—6:00,避开了群众的休息时间,现场确存在噪音和粉尘现象。 2018年12月1日,宣汉县环境监测站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该砂石场生产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噪音和粉尘分别进行了监测。 一、噪音监测情况 布置了四个噪音监测点位,一号点位(原料场)43.7分贝、二号点位(加工区)56.5分贝、三号点位(产品区)57.8分贝、四号点位(农户任本千住户,临近公路,有交通噪音)58.7分贝,均不超过国家执行标准60分贝。 二、粉尘监测情况 分三个时段进行粉尘监测,监测数据分别是:8点至9点总悬浮颗粒物0.133毫克/每立方米;11点至12点0.117毫克/每立方米;14点至15点0.167毫克/每立方米,均不超过标准限值1毫克/每立方米。 经监测,该砂石场厂界噪音昼间等效声级和总悬浮颗粒物均不超标,宣汉县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宣环监字〔2018〕第201号)。 | 属实 | 责任领导:宣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马兵 责任单位:宣汉县工商质监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东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 宣汉县工商质监局局长李廷尧、县经信局局长王小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代静、县环保局局长刘风物、东乡镇人民政府镇长向川 一、行政处罚情况 鉴于新兴砂石场手续齐全,无非法采矿行为,生产噪音和粉尘排放达标,且符合规定时间段生产,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整改情况 由宣汉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对该砂石场的监管巡查,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强化生产降噪和喷雾降尘控制,降低对周边环境影响。同时,严格监督业主生产时间,确保不在群众正常休息时间内开展生产作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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