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包括: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医疗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等9类重大行政决策。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近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承办机构、审查范围、审查程序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具体包括: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医疗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等9类重大行政决策。
根据规定,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其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不得列入议题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不得作出决策。
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提请政府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意见,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及争议意见协调情况,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应当进行公示、听证的,还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承办单位必须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规定指出,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决策主体是否合法、决策权限是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法性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根据审查需要,可以开展实地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
按照要求,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自收到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的,经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重大复杂的,延长的期限报本级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负责人确定。此外,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制定的期限内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