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4日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贯彻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四城同创”的要求,回应了人民群众关于提升城市公共安全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建立了烟花爆竹的源头管控机制、举报奖励制度和联动执法等内容。《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禁放区域。《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区域。禁放区域是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环境保护、管理能力以及征求意见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同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的发展,《办法》第四条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禁放区域进行调整。
二是明确了源头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对烟花爆竹的源头管理,即禁放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近年来,从我市城区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情况来看,禁放区域内不禁售,禁放工作难以落到实处。且从各地立法实践来看,禁放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是各地立法的普遍做法。
三是明确了职责义务。《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中的职责,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将宣传机制、联动执法、社会配合等各项制度写入规章,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是明确了举报奖励。为调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对劝阻、举报人以及在烟花爆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
五是明确了信用管理。为加强对城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此种方式,增加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助于提升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