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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1-09 10:26:51来源:政府网站提供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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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与企业生产、建设、效益挂钩,采取按日计罚、查处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处置环境违法行为。⑵与企业生存挂钩,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按程序关闭或移送司法机关。⑶与责任主体目标考核挂钩,增加环保考核权重,对履职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考核不达标的负责人,实行效能问责和行政处理。⑷与监管主体“帽子”挂钩,对监管主体责任人监管缺位、执法不到位、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依法免职或撤职。截止目前,关闭(搬迁)企业8家、查封违法排污企业设施设备1家,问责监管直接责任人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