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最低。近日,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相关单位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实施期限。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6月延长至2020年12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执行;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4月延长至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此次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实施期限是对疫情期间已出台的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延续和补充,加上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翘尾等因素,预计全年将为全省企业新增减负近650亿元,较未延长执行期限前增加减免约261亿元。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督促市县抓好落实,持续关注减免政策对基金运行的影响,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