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川办函〔2009〕277号)文件精神,《达州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达州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采购限额标准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
序号 | 品 目 名 称 | 备 注 |
A | 货物类 | |
A030101 | 电视机 | |
A030105 | 摄影、摄像器材 | 包括照相机、镜头、摄像机、 摄录一体机 |
A030106 | 空气调节设备 | 包括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湿设备 |
A030201 | 计算机 |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 |
A030202 | 打印机 | 包括多功能一体机 |
A030204 | 传真机 | |
A030205 | 复印机 | |
A030206 | 速印机 | |
A030208 | 投影仪 | |
A030209 | 扫描仪 | |
A030301 | 家具 | 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
A0401 | 纸张 |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
A0708 | 制服* | 包括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
A100401 | 服务器 | |
A100402 | 路由器 | |
A100403 | 交换机 | |
A1027 | 电梯 | |
A1029 | 锅炉* | 包括供暖供热锅炉 |
A1101 | 汽车 | 各类轿车、越野车、皮卡车 各类专用汽车 |
A1101106 | 摩托车* | |
C | 服务类 | |
C01 | 印刷项目 | 10万元以上、特种印刷除外 |
C03 | 通用软件* | 包括制成品软件 |
C05 | 保险 | 10万元以上的人身意外保险 |
C070301 | 车辆保险 | 定点保险 |
C070302 | 车辆加油 | 定点加油 |
C070303 | 车辆维修 | 定点维修 |
C801 | 会议 | |
C10 | 物业管理 | 20万元以上办公场所及宿舍的物业管理 |
(二)专用类采购项目 |
A | 货物类 | |
A0601 | 救灾物资* | |
A0602 | 防汛物资* | |
A0603 | 抗旱物资* | |
A0605 | 储备物资* | |
A1001 | 通信设备* | 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
A1002 | 印刷设备* | |
A1003 | 照排设备* | |
A1006 | 医疗设备、器械及医用耗材* | |
A1007 | 计划生育设备* | |
A1008 |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 |
A1013 | 消防设备* | |
A1015 | 警用设备和用品* | |
A1018 | 档案保密设备* | |
A1019 | 教学设备* | |
A1020 | 实验室设备* | 包括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设备 |
A1021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 |
A1022 | 灯光及音响设备* | |
A1024 | 体育设备* | |
A1025 | 地震设备* | |
A1026 | 气象设备* | |
A1031 | 环境监测设备* | |
A1032 | 质量检测设备* | |
B10 |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 10万元以上 |
B | 工程类 | |
B09 | 房屋的修缮和装修工程 | 20万元以上 |
C | 服务类 | |
C03 | 信息技术及管理应用软件 | 10万元以上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开发设计软件 |
注:目录中的*表示市级单位采购单项预算2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年累计10万元以上。 |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请市财政局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凡属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项目,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应采尽采。
(二)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需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符合协议供货的,按年度协议供货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目录以内的专用类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属本部门、本系统的特殊要求的项目,报市财政局同意后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随机选定社会代理机构。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转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政策,充分体现政府政策功能。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