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五十百千环境优美示范工程”活动的要求,确保把鼠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防止鼠类传播疾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社会卫生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2011年春季统一灭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灭鼠范围
达州市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住户;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招待所,农贸市场、批发市场、个体经营户,各粮食和食品仓储、加工、经营门市,餐饮门市、店堂;公园、绿化带、公厕,垃圾场站,市政下水道,建筑工地,各公共区域、楼院结合部、阴阳沟,各江河沿岸;农村农田农舍。
二、活动时间
2011年4月14日—5月1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灭前准备阶段(4月14日—21日)。
各县(市、区)完成灭前鼠情调查,制定灭鼠方案,组织灭鼠队伍,培训投药人员,分别对辖区内所需灭鼠毒饵进行统计,在4月15日前上报市爱卫办。市爱卫办、农业部门要做好灭鼠毒饵适口性试验,统一组织供给灭鼠毒饵。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4月22日—27日)。
各县(市、区)要结合“爱国卫生月”活动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鼠类的危害、灭鼠的重要性、灭鼠的方法和除四害的相关法规,动员市民积极参与灭鼠活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把宣传发动工作做到辖区内每个村(居)委会、每个单位;各系统、各部门(单位)、各重点行业要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本单位和居住区灭鼠活动。
第三阶段:集中投药阶段(4月28日—30日)。
(一)投放灭鼠毒饵时间:达州中心城区(含通川区、达县)所辖区域统一投放灭鼠毒饵时间为2011年4月28日18:00时。其余县(市)在4月30日前统一投药灭鼠。
(二)购买灭鼠毒饵地点:按照各部门、单位、市场、工地、店堂门市、各住户(农户)等内外环境面积的大小,核定灭鼠所需毒饵的数量,到指定的合格鼠药销售地点购置数量足够的灭鼠所需毒饵。购药时间、地点由各县(市、区)爱卫办和农业部门负责通知。
第四阶段:督查补投阶段(4月28日─5月10日)。
春季灭鼠投药后,各级爱卫办和农业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各辖区、各系统和公共区域的灭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搞好灭鼠现场的环境整治工作。要做好灭鼠后的鼠情调查或密度测定,正确评价本次灭鼠活动的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同时,做好查漏补缺工作,对未投药、投药数量不足或投药不及时、不到位的要及时令其改正并补投。灭鼠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将灭鼠情况报市爱卫办。
三、灭鼠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灭鼠工作关系群众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灭鼠防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科学灭鼠。灭鼠工作由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实行“五统一”即: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药物、统一投放、统一检查,确保灭鼠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灭鼠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公共无主地段由各地财政解决。
(二)加强协作,齐抓共管。灭鼠工作面宽量大,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灭鼠工作。各级爱卫办、农业部门负责灭鼠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城镇和农村灭鼠药械的供应、灭鼠技术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鼠情监测工作;新闻媒体要深入开展防鼠、灭鼠和鼠传播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病意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建筑工地,城区下水道,垃圾场、站,公厕,公共绿地,公园的灭鼠工作;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个体门市的灭鼠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江河两岸的灭鼠工作。
(三)科学防制,标本兼治。灭鼠工作要坚持“六不漏”的原则,即不漏单位、不漏住户(农户)、不漏房间、不漏环境、不漏公共地段或区域、不漏田地。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综合治理、治本为主”的方针,在切实抓好环境综合治理的同时,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统一投放灭鼠毒饵,标本兼治,确保灭鼠工作收到实效。
(四)严格管理,安全用药。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鼠药市场的规范整治力度,禁止使用毒鼠强等剧毒灭鼠药,防止人畜中毒事件发生。各餐饮、食品等重点单位的加工制作、销售场所和各类食品、粮食等仓储场所要高度重视灭鼠毒饵投放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件。卫生部门要做好误食鼠药的抢救准备工作。凡不按规定购买合格鼠药、发生剧毒急性鼠药中毒的地方要追究当地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督查,逗硬考核。将春季灭鼠活动开展情况将纳入各地各部门卫生创建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凡灭鼠考核不达标的,不能申报卫生县城(城市)、卫生乡镇,并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优美示范工程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是卫生乡镇(村)、文明单位的要视其情况降级或取消其荣誉称号。对工作不力或拒不参加灭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曝光;对限期整改不到位,影响统一灭鼠工作的按照《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