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修订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规范征地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行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16号)要求,现将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修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内容
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等因素,对《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中的青苗、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零星林木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修订,具体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四川省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修订技术方案》执行。同时请各地一并对达州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二、工作安排
(一)工作职责。此次修订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在发改、住建、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移民、统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具体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修订补偿标准,同时收集汇总各县(市、区)补偿标准,制定全市统一补偿标准。
(二)修订审查。各地修订后的补偿标准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后,于2011年8月15日前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补偿标准汇总并形成全市统一的补偿标准,于2011年9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初审。初审成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复审后,市政府于2011年10月30日前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复审意见完成对成果的修改完善。
(三)成果报送。各县(市、区)修改完善后的补偿标准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组织国土、发改、住建、农业、林业、水利、统计、扶贫移民等部门对全市统一的补偿标准修改完善后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务必按照相关时间要求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相关修订成果(含电子文档)。
三、工作要求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修订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事关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对上报的成果要严格审查,确保科学合理、真实可靠;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修订的组织实施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时优质完成修订工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