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部分电站业主盲目追求经济利益,不按照规定履行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和进行安全生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在建水电站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在建水电站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全面部署,对本地在建的水电站项目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违反建设程序、政策处理不到位、未及时组织验收的水电站,对检查中发现的“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逐一登记造册。对有安全隐患的“四无”水电站按“一站一策”落实整改措施。
二、整顿措施
对于“四无”水电站项目,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责任人,落实责任,全面整改。现状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进行处理;现状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进行处理。
(1)对违反水资源流域规划或水电专业规划,擅自审批和正在建设的项目,应责令业主立即停工,并撤销该项目;
(2)对未按设计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工,根据项目违规情况和程度,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设计审核、审批等有关工作,并做好相应的政策处理工作;
(3)对已建成的未按规定进行水库蓄水及机组启动验收的电站,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应实行解网处理;
(4)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以及不按工程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解决移民搬迁、淹没补偿等有关问题的电站,应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运行,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并难以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拆除;
(5)对承担农业灌溉生产、生活用水任务河段和生态保护区、景观区游览区内的河流,因水电开发造成脱水或基流过小的,要针对具体河流河段,采取工程措施和调整电站(水库)运行计划等非工程措施,确保河流河段基本流量,保证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要;
(6)在紧急情况下,对质量低劣、影响河道正常行洪,严重威胁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电站,防洪主管部门勒令腾空库容,由当地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7)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各类电站要安排切实可行的计划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照《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三、整顿时间
2011年10月2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检查汇总工作;11月10日前,制定“四无”水电站整改方案,并将检查结果、整改方案上报市政府,抄送市发改委、市水务局;11月,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在2012年汛期前完成“四无”水电站整改工作。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