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达州市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川委厅〔201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的意见》(川办发〔2014〕74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扶贫移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2〕7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增强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扶贫开发工作实效,确保扶贫攻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下放扶贫项目审批权、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贫困地区发展、扶贫对象增收”为目标,建立任务与资金、责任与权力挂钩机制,实现简政放权、权责对等。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强化监管、分级负责,加强考核、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加快改善贫困地区发展条件,提高贫困群众生活水平,确保到2020年消除绝对贫困,为我市与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工作
(一)创新投入机制
1.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抢抓中央、省上对我市贫困山区扶持的政策机遇,积极争取上级最大支持。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扶贫开发的投入,市、县财政每年要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稳定投入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大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力度,市上将对各县(市、区)投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增量、增幅和规模占本级支农预算的比重等指标纳入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作为省、市对各县(市、区)定向财力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
2.涉农资金整合投入。围绕精准扶贫和扶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在资金渠道、资金用途、管理权限、实施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立足实际,以扶贫攻坚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扶贫资金和各类相关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形成合力,加快解决贫困群众最急需、最急盼的民生问题和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涉农部门当年项目资金总额,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项目资金应不低于30%,县(市、区)新增一般转移支付、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转移支付和资源有偿出让收益的50%以上要用于综合扶贫开发。
3.引导社会投入。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强与信贷金融机构的协调合作,积极搭建吸引和接纳社会投资的扶贫融资平台,引导社会和信贷资金投入扶贫开发。健全完善市、县(市、区)政府与金融机构“存款质押、农户联保、村社共保、国投公司统保、政府风险补偿”风险防范措施和“双线”贷款管理的“5+2”工作机制,合理利用各级政府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建立财政信贷风险补偿和担保机制,鼓励信贷资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贫困地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信贷投放,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存贷比,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主导产业发展。
(二)创新管理机制
1.严格落实“四到县”制度,将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建立并完善扶贫工作和减贫任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制,县(市、区)要建立符合实际的资金分配机制和项目申报及审批机制,建立分工明确、权责匹配、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的项目资金监管机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竞争立项、项目审批等管理规定。增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确保扶贫攻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根据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施、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考评等办法规定,市上对各县(市、区)年度扶贫开发计划、项目批复与执行情况、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过程、项目实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对各县(市、区)财政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绩效考评依据设定的指标值逐项计分,将绩效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同时上报作为省市扶贫项目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及项目管理费分配的重要因素,切实提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3.强化精准扶贫。坚持“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农村贫困信息系统,实行“户建卡、村造册、乡立簿、县归档”,摸清贫困底数,找准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强化扶贫对象特惠扶持政策。将各项扶贫措施与贫困识别结果相衔接,驻村到户制定帮扶措施,实行产业发展扶持到村到户、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到村到户、致富能力提升到村到户,因户施策,精准帮扶,把资金项目整合起来,真正用在最贫困的村、最困难的户、贫困群众最紧迫的事情上,变“大水漫灌”为“精确滴灌”。
(三)创新监督机制
1.加强事前监督,实行公示公告。主动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项目安排以及项目到村情况在市、县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告;同时,各县(市、区)要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项目名称、投资额度、投资性质、资金用途、实施地点、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实施要求、受益村户等在项目所在乡(镇)、村实行公告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知情权。
2.落实事中监督,完善报账制度。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即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和项目验收报告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县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各县(市、区)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账务管理,进行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
扶贫项目启动时,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财政部门可预拨30%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提出验收和报账申请,填写拨款审批单并提供原始凭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原则上做到完工一批,验收一批,报账一批。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完整的原始凭证,填写拨款审批单,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并拨付资金。扶贫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不低于该项目基础设施部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可提出拨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置。
3.强化事后监督,严格检查审计。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原则,把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贯穿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以及扶贫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切实把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关、使用关和监督关。加强与监察、审计、扶贫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以扶贫项目资金的用途、绩效为主线,紧紧围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途是否合规、项目安排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合法等标准实行全程监控,严格检查,全面审计,实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同时,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等问题,将严肃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职责,把扶贫开发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二)加强指导监督。市财政、扶贫、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监管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沟通衔接。市、县扶贫部门作为实现“四到县”制度的承办主体,要主动纵向对接,认真落实“四到县”制度相关工作,并加强横向联系,与同级相关部门联动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