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达州市行政应诉案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达州市行政应诉案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我市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要求,结合《达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包括中央、省直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案件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发生行政应诉案件后应当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市、县(市、区)两级行政部门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3日内,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上注明收文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本单位拟出庭应诉负责人情况一并报送备案。
行政机关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2015〕66号)承办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当同时将答辩状副本和证据资料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3日内,应当将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备案。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生效裁判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履行给付义务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履行情况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报送备案。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书后,按照《达州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行政复议建议规定》办理,并在办结后3日内将回复意见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报送备案。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半年和全年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案件结果、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收到司法建议及回复情况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九条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案件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十条 行政应诉案件备案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