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在我市辖区内主要是因被征地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二、参保方式
(一)凡符合参保条件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2008年4月11日前被征地的称为“老征地农转非人员”)需提供本人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批准被征地安置的相关文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填制的“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册”等资料,经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其户籍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凡符合参保条件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2008年4月11日后被征地的称为“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先保后征”。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一)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1.2008前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安置人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不同年龄段相应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4月11日
2.2008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安置人员,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4月11日
(二)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个人部分不高于8%),缴费基数按照批准征地时省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批准征地时间明确为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被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应一次性缴纳。
四、被征地安置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按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规定计发。
2009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退休人员,按川人社发〔2010〕6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调整。年12月31日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科学组织实施,统一执行省、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落实审查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已经出台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停止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