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6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0〕32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达市府发〔2011〕3号)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合理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经济发展目标和居民支付能力,今年底新建住房均价上涨幅度同比控制在城镇人口年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以下。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房价监管,对价格实行备案制度。
(三)强化考核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统计监测,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地方政府“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健全机制,充分发挥领导或协调机构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筹资职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预算安排。刚性执行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定。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平台,采取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税费优惠等支持政策,引导银行贷款、信托投资等金融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六)确保用地供应。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用地“优先保障,按需供应,应保尽保”的土地供应机制。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使用监管,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凡以划拨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用地后申请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的,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七)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保障措施,倒排工期。加快推进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3月底前必须落实用地、资金安排等保障要素,4月进入招标投标阶段,6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监管,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八)确保分配公平。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轮侯、批准、复核和审批等程序,确保分配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使用合理有序。从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将保障性住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信贷政策
(九)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十)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动态跟踪管理,严格按照预征率征收,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十一)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继续执行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住房用地管理
(十二)增加住房用地有效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十三)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方式。今年在我市启动“限价房”建设,实施“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今年内组织实施“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的土地拍卖。
(十四)加强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十五)加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六)注重舆论正确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的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认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