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达州市实施煤矿安全监管“市包县”、“县包矿”责任制工作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煤矿安全监管“市包县”、“县包矿”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
达州市煤矿安全监管“市包县”、“县包矿”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监管“市包县”、“县包矿”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达州市实施煤矿安全监管“市包县”、“县包矿”责任制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市包县”工作重点
(一)指导和督促县政府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每季度听取县政府工作情况汇报一次。
(二)指导和督促“县包矿”工作,检查“县包矿”工作落实情况。
(三)指导和督促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四)督促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对未能整改到位的,督促其按规定停产。
(五)指导和督促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现有资源整合煤矿重新进行审查,责成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煤矿提出处理意见。
(六)督促煤矿安全生产部门联合执法工作。
(七)督促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八)深入基层、企业和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明察暗访,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情况,隐患公告公示、分级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情况;
2.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督促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情况;
3.对失职、渎职以及陷入非法利益格局的有关人员问责情况,有关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情况;
4.开展社会主义新型矿山建设活动情况;
5.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情况;
6.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情况。
二、“县包矿”工作重点
(一)“县包矿”领导应当全面检查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内容:
1.煤矿企业证照和建设矿井手续情况;
2.煤矿企业按要求整顿、关闭情况;
3.乡镇政府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县级有关部门执法监管情况,乡镇分管领导和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
4.煤矿企业采掘头面、生产能力和人员核定制度落实情况,矿级领导带班制度落实情况;
5.煤矿企业水患调查评审工作情况,防治水制度落实、机构建立和相关人员配备情况,探放水制度执行情况,水害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
6.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情况;
7.煤矿企业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矿灯、自救器配备及管理情况;
8.煤矿企业兼职救护队成立情况,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情况;
9.煤矿企业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情况;
10.煤矿生产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
(二)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跟踪督查落实,并实地核查。
(三)组织相关部门对所包资源整合矿井进行重新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包县、包矿工作要求
(一)“市包县”领导每月对所包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并至少抽查一个煤矿;“县包矿”领导每月对所包煤矿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二)包县、包矿领导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方式开展检查,既要查阅相关资料,又要深入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同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包县、包矿领导要将发现的隐患和提出的处理意见分别报市、县安委会备案。
(三)“市包县”领导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县包矿”领导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县(市、区)长签字后书面报“市包县“领导,同时报市安委会、市政府督查室。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每月要将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县包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因包矿工作不到位、不履职、不尽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