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服务收费,切实维护生猪养殖户和屠宰企业合法利益,根据《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和国家简政放权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各县(市、区)生猪屠宰服务成本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工作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权限下放到扩权强县人民政府,实行分级管理。
二、扩权强县生猪定点屠宰代宰费具体标准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通川区、达川区、经开区辖区内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对企业执收行为实行分级管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屠宰企业代宰服务收费价格的监督管理,除代宰服务费和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外,屠宰企业和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在屠宰环节收取其他费用,切实维护生猪屠宰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规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遇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则从其规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