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4日
达州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和使用,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工业企业因资金困难,无力办理还贷转贷业务时,用于帮助企业还贷,实现转贷的过桥资金。
第三条 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监分局、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负责应急转贷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设立
第四条 应急转贷资金由市政府设立并筹措,资金规模为2亿元。
第五条 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由市国资经营公司设立专户,统一监管使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流动资金或其他用途。
第三章 资金使用条件
第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工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市属企业,且近三年销售收入均在150亿元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三)确因资金困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并经市政府审核批准;
(四)企业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
(五)取得贷款银行书面转贷承诺。
第七条 工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转贷资金支持:
(一)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
(二)有欠薪、经济纠纷诉讼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环保水平低、污染大、效益差、信誉级别低。
第四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书面申请,填写相关申报资料,并于银行贷款到期15个工作日前报送市经信委。
第九条 市经信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监分局、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报送市政府审定。经审定批准后,市经信委应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市国资经营公司根据批准意见,依法与申请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与借款企业、贷款银行签订应急转贷资金使用三方协议。企业在指定银行设立应急转贷资金共管专户后,办理相关手续,划拨应急转贷资金;贷款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应按承诺时限办理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企业转贷后,应当及时归还借用的应急转贷资金,或委托贷款银行直接将企业借用的应急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市国资经营公司的应急转贷资金专户,不得滞留企业共管账户或转往其他账户。市国资经营公司及时将资金归还市财政。
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产生的利息或费用由使用企业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在本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银行业机构贷款的,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日;在达州其他银行业分支机构贷款的,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5日。
市国资经营公司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根据企业实际使用资金期限,一次性足额向企业计收资金使用费。
第十四条 企业实际使用资金期限超过规定时限的,市国资经营公司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按国家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向企业收取资金使用费;超过60日的,每日加收1‰的违约金,并依法向企业追还资金。
第十五条 市国资经营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跟踪管理机制和诚信档案等制度,全面跟踪监控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及时回笼。
第十六条 市金融办、达州银监分局、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贷款银行履行转贷承诺。
贷款银行未履行转贷承诺,市政府适时向达州银监分局、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或者贷款银行省级分行通报情况,并不再支持将政府公共资金存入该银行。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转贷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偿还应急转贷资金;凡未及时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市国资经营公司应当暂停其应急转贷、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记入诚信档案,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对其申报各级专项资金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经营公司等,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