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组建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0〕16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组建达州市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和各县(市、区)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建形式
(一)达州市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县(市、区)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组建。达州市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和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的组织机构与公安消防部队的现行编制、体制设置保持一致,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二)达州市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设第一政委、队长和政委,第一政委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队长、政委分别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政委担任。各县(市、区)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设第一教导员、大队长和教导员,第一教导员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大队长、教导员分别由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担任。
(三)各级政府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矿山、医疗、交通、民政、地震、建设、市政、通信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作战、训练体系,将应急设备制造企业和应急物资储备单位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将应急志愿者队伍纳入应急社会动员体系。
二、职能职责
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爆炸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隶属关系
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隶属于市、县(市、区)政府,作为市、县(市、区)政府领导下的一支综合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日常训练、管理、装备配置方案、预案制定及其演练由消防支、大队负责。市、县(市、区)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辖区应急救援工作,特殊情况下在接到上级领导机关调动命令后实施跨区域增援。
四、建设进度
2010年11月底前完成达州市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组建工作;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组建工作。
五、运行保障
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解决。对确需地方政府解决的经费,由驻地政府根据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灾害事故发生地政府提供必需的设备、物资和生活保障。
六、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是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9〕5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保障,按标准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提升应急救援效能。各有关部门和各公共应急救援、专业救援队伍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统一指挥、快速投放、合理调度、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指挥调度有力、应急救援到位,切实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