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市府函[2011]262号 | 浏 览 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规定,为加强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撤销原达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原达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整合成立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李 梅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公务员局局长
副主任:张远见 市政府副秘书长
熊运高 市委组织部机关党委书记
黄中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唐胜平 市总工会副主席
钟 华 市工商联副主席
陈明星 市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委 员:蒲春天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邹 鹏 达州军分区政治部宣传保卫办公室主任
李洪卫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机构编制科科长
谢丽明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山川 市监察局副县级纪检员
付光宏 市司法局副局长、政治部主任
胡若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段传勇 市文化和广播影视局副局长
柏 松 市卫生局机关党委书记
李 岱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党委书记
徐 综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陈小乔 市科学技术局纪检组长
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该局调解仲裁管理科科长李颂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及分工
(一)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责
1.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
2.聘任、考核、解聘市本级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负责全市仲裁员的申报和信息收集、管理工作;
3.受理市本级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讨论重大或者疑难争议案件;
5.对市本级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6.应当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处理市直党群序列人事争议案件的相关事宜,参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涉编的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设有关问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
市总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参与和监督市本级办案,共同研究调处重大、疑难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市企业家协会作为用人单位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参与和监督市本级办案,共同研究调处重大、疑难案件,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生效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共同做好裁审衔接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并对仲裁代理和司法鉴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监察局负责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行为的行政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提出有关财政政策,依法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经费保障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卫生局、文化和广播影视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的指导,协助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各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达州军分区协助处理驻达部队与聘用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以上各部门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联动调处机制,共同做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三、管辖范围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市直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央、省属驻达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市直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人事关系(或党的关系)在市的央、省属驻达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五)驻达部队师级(含)以上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六)市内跨地区、跨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七)其他应该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
劳动者与驻达部队其他单位以及依法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和台港澳居民与我市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方便当事人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和处理。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工作要求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健全和夯实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抓紧整合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努力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为构建平安和谐达州、服务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2011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完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批设立工作,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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