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调整达州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达市发改〔2014〕10号)收悉,经2014年3月25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价方案一,从2014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平均由现行的0.48元/立方米调整到0.81元/立方米。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0.30元/立方米调整到0.6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0.50元/立方米调整到0.80元/立方米,生产经营用水由现行0.85元/立方米调整到1.0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1.20元/立方米调整到1.85元/立方米,自备水源由现行0.70元/立方米调整到1.05元/立方米。
(二)对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五保户、孤寡老人、老红军、离休干部遗孀等优抚对象免收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对低保户按原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对污水处理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强化财政和审计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