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53号)精神,经达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城市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分别为500元和60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分别为400元和500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特困人员按三档执行其护理照料标准: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生活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照料护理费原则上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照料护理服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标准低限制定当地的特困人员供养生活标准、护理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