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征地
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市中心城区(不含达县辖区,下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推进城市建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现就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工作主体
(一)征收土地主体。市政府是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征收土地报批相关工作。
(二)批后实施主体。市政府将征收土地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交由通川区政府负责,通川区政府是市中心城区征地批后的实施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征地工作机构。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务性工作由市征地事务中心承担,接受通川区政府组织领导和管理。
二、征地工作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工作职责。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根据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依法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完善征地报批;研究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标准;牵头研究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下达通川区政府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川区政府测算并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二)通川区政府主要工作职责。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批后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任务,组织编报征地项目资金预算报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市中心城区各镇(办、委)及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完成被征收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实施征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及安置房建设,完成被拆迁住房的安置;妥善安置失地农民,负责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医疗保险及就业培训工作,协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各种遗留问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组织进行项目资金清算,完善财务结算。
三、征地工作程序及资金管理
(一)任务下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任务按照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计划,由通川区政府组织完成。
(二)公告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政府授权通川区政府发布,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项目(计划内的征地项目和市政府追加下达的征地项目)征地报批的各种税费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由市财政筹集。有意向用地单位的其他用地项目,可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向意向用地单位预收征地费用。预收征地费不得低于征地成本,其费用缴入市财政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对应安排征地报批各种税费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
2.资金预算。通川区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组织市征地事务中心等单位对征地范围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编制征地项目资金预算,商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通川区政府报送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项目预算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征地项目资金预算,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度拨付资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货币支付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及工作经费、拆迁农房安置房建设费拨通川区财政局;应由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市财政局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核意见,将医疗保险费拨通川区财政局,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拨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征地报批税费及报批环节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追加到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拨付。
其他用地项目,市财政局根据预收征地费用情况按规定安排征地报批费用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安置房建设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等费用的拨付按以上程序办理。
征地项目资金拨付到通川区财政局后,通川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补偿及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并对征地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4.资金及财务决算。市征地事务中心应按征地项目核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严格审查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征地项目结束后,市征地事务中心会同通川区财政局进行项目资金清算。年末,市财政局与通川区财政局进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结算,当年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结余,市财政局予以追减收回。市财政局应与通川区财政局进行安置房建设资金结算,安置房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由市、区两级财政办理。对安置房建设实行预算包干控制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通川区财政局办理;未实行预算包干控制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办理。
(四)项目移交。征地项目补偿工作完成后,通川区政府应及时组织将土地及相关资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纳入储备土地管理,进行储备土地登记,依法实施供地。
(五)相关事项。
1.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预算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通川区政府。
2.征地工作中对征地被拆迁户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通川区政府责令限期搬迁;当事人逾期不搬迁的,由通川区政府组织强制搬迁。
3.征地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使用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征地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市政府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副秘书长、通川区政府区长为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区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通川区政府成立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通川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市、区相关部门及其所辖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检查市中心城区各类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协调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协调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是一项多部门共同参与完成的系统化政府工程,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农房建设管理,会同通川区政府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予以认定,并依法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或者予以强制拆除;配合通川区政府完成安置房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推进安置房建设。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定被征地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及工作经费的筹措、核拨和管理,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五、征地工作的保障激励机制
为保障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按照征地费用总额的3%安排市征地事务中心工作经费,按照征地费用总额的2%安排通川区政府协调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按规定管理使用,并接受审计监督。年终,市政府根据通川区政府工作业绩,在土地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工作奖励。
二○一○年十
主题词:国土资源 中心城区△ 征地 补偿安置△ 意见
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达州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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