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和省厅交管局《“五无”交警大队创建评选活动方案》等相关规范要求和纪律规定,近日,市交警支队研究制定了《达州公安交警执勤执法“十不准”规定》,对交警在执勤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约束。
“十不准”规定一是不准在执勤执法工作岗位上抽烟、接打电话、吃零食或者嬉闹、闲谈、搭肩、挽臂、插兜、夹包、背手等;二是不准在执勤执法时敞胸露怀、不带警帽;男同志不得蓄长发、留小胡子。女同志不得化浓妆、佩带首饰等;三是不准在执勤执法工作中不配带证件,不着反光背心和驾驶警用摩托车巡逻时不佩戴制式头盔;四是不准在执勤执法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五是不准在执勤执法中使用粗俗、恶劣语言或者不规范用语;六是不准在执勤执法工作岗位上翻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七是不准使用非制式警车参与执勤执法工作;八是不准执勤车辆搭载非执勤人员;执勤人员不准在执勤车辆内打盹;九是不准职工、交通协管员单独上路执勤(城市建城区除外);十是不准职工、交通协管员着人民警察制式警服、佩戴人民警察警衔、臂章、警号标志。
市交警支队要求全市公安交警部门的所有民警、职工和交通协管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凡违反者,经支队纪委查证核实后,予以通报批评,交通协管员予以辞退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