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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扩大达州中心城市公共绿化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2日
 
                   达市委办〔2008〕86号 

通川区委和人民政府,达县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争创省级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办法》和《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决定》(达市委发〔2008〕14号)精神,现就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扩大达州中心城市公共绿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使达州中心城市新增公共绿化面积5000亩以上,达州中心城市创建为省级园林城市。
  (二)主要任务。2008年至2010年,重点在凤凰山公园、火峰山公园、铁山森林公园、大寨子公园、鹿顶寨公园、雷音铺、犀牛山、化工产业区和市植物园等城市公共区域实施绿化。其中,市本级负责大寨子公园、鹿顶寨公园和市植物园的绿化,和达县共同负责化工产业区的绿化;通川区负责凤凰山公园、犀牛山的绿化;达县负责火峰山公园、铁山森林公园、雷音铺的绿化。
  二、多途径实施绿化
  主要通过义务植树、认捐认养、财政补助等途径,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开展城市公共绿化工作。
  (一)义务植树
  1.人员范围:凡达州中心城市(含通川区、达县城区)常住居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和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义务,各单位、社区要将人数据实统计报市、县(区)绿委办,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对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2.“以金代劳”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18岁以上,女性至55岁、男性至60岁的公民和没有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以及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义务植树绿化费交纳标准由市绿化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负责实施。
  (二)认捐认养
  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业主和个人认捐认养,大力倡导植纪念林、纪念树活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业主和个人认捐认养植树的,统一将认捐认养资金汇入专项资金账户,由市、县(区)绿委办按照认捐认养人的要求在规划区内统一栽植、统一管理,并设置标识,注明认捐认养人。
  (三)财政补助
  市本级和通川区、达县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作为城市公共绿化的补助资金。从2008年起,市本级每年安排财政预算250万元,通川区、达县每年各安排财政预算150万元,专项用于种苗采购、植树人工费、管护费、租赁土地补助费等。
  三、搞好规划,科学造林
  市、县(区)绿化管理部门要根据义务植树的面积、地段、范围、参加人数、苗木、经费、技术力量的使用和林木管护等方面搞好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并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包干负责。要加强技术指导,普及植树绿化的技术知识,以成活为标准,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办事,科学造林,做到适地适树,栽一棵活一棵,造一片,成林一片。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资金管理
  通川区、达县和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义务植树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把绿化造林作为一项重要的生产建设任务,落实定包责任,积极探索共管共养、利益共享机制,搞好管护工作,确保达州中心城市公共绿化任务圆满完成。
  市、县(区)绿化管理部门每年要对义务植树进行两次检查。第一次在5月份,检查完成的数量和质量;第二次在11月份,检查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对成绩优异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限期补栽。
  市、县(区)绿化管理部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格使用专项资金,及时公布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查处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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