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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3日
达市委办发〔2008〕81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引导各类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意见》(川委办发电〔2008〕40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灾捐赠资金的范围界定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收的向“5•12”汶川特大地震各灾区捐赠的各类资金。
二、救灾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
(一)救灾捐赠资金使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优先尊重捐赠者意愿。注意尊重捐赠人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符合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要求。
(二)各级慈善会和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优先用于民生项目,同时兼顾其他方面。对有明确捐赠意向的,要按捐赠人意向安排使用;对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在与捐赠人协商同意后按照恢复重建规划调整使用。
(三)各县(市、区)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除安排本地必要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支出外,其余部分可存入达州市对口援建办公室账户,用于对口援建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的灾后恢复重建,或上缴省财政开设的救灾捐赠资金专户。
(四)救灾捐赠款物使用范围:
1.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4.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5.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五)救灾捐赠资金使用顺序:
1.农户住房重建;
2.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困难群众生活补助;
4.农村道路、桥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救灾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救灾捐赠款物,只能用于抗震救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更不得贪污。
(二)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除慈善会、红十字会外的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不得擅自安排使用,一律缴入同级慈善会或红十字会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
(三)接收捐赠款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四川省公益救济性捐赠专用收据”。未向捐赠人开具“四川省公益救济性捐赠专用收据”的,要向财政部门申领并向捐赠人调换该收据。
(四)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情况要主动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捐赠人的监督。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印发〈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8〕15号)要求,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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