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负责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
2.调查全市民族、宗教现状,掌握动态,研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3.依法保护各民族、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4.协助宗教团体搞好自养工作,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搞好自身建设。
5.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6.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课题的调
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7.组织调查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在工作、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8.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9.支持、帮助各民族和宗教界依法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10.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政府宗教事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2018年主要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在全市民族宗教界广泛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宗教工作重要论述。二是推进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专题调研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召开市委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全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三是加强宗教政策法规培训。结合“法律进寺观教堂”活动,在宗教界广泛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指导全市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政策法规培训班,在宗教界深入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四是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好示范社区、村寨、学校、企业、景区推荐申报工作。指导宣汉县开展创建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试点工作。五是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政策落实。促进宣汉县民族待遇县政策精准落地,积极推动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加大省级民族项目资金争取力度,积极协调推进基础条件改善、民族乡特色产业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做好联系村宣汉县樊哙镇高伦村脱贫攻坚工作。六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开展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工作,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取缔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抵制邪教对宗教的渗透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积极参与反恐防谍工作。做好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推进城市新区宗教用地规划落实。七是深化和谐寺观教堂示范创建工作。继续坚持与依法治市相结合,深化以“规范”为主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为重点,促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八是推动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按时筹备召开全市性宗教团体换届大会,不断加强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界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九是全力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加强敏感节点和重要时段安保维稳工作。扎实开展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抓好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网络宗教事务管理,及时处理有害信息。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十是加强民族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持续开展正风肃纪,坚持不懈纠正“四风”。落实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机制。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严格干部教育管理。坚持党支部标准工作法,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政府组成部门之一,是一级预算单位,属行政机关,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242.3万元,比2017年收支预算总数减少21.58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结转资金比上年结转资金少,相应减少本年度预算收支总数。
(一)收入预算情况
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收入预算242.3万元,其中:上年结转9万元,占3.7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33.3万元,占96.29%。
(二)支出预算情况
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支出预算24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7.4万元,占60.83%;项目支出94.9万元,占39.17%。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42.3万元,比2017年收支预算总数减少21.58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结转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少,相应减少本年度预算收支总数。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33.3万元、上年结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5.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0.6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33.3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2.1万元。主要是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增加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支出、人员工资调资有所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96.5万元,占84.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7万元,占7.5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5万元,占3.64%;住房保障支出10.6万元,占4.54%。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110.6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8年预算数为85.9万元,主要用于:指本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17.7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8年预算数为8.5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8年预算数为10.6万元,主要用于: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47.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25.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21.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
(一)2018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接待费比2017年预算下降。2017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执行公务、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三)2018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21.9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0.6万元,减少2.67%。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指本单位用于民族事务方面的支出。
(1)行政运行(项):指本单位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本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民族工作专项(项):指本单位用于民族事务方面的专项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本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归口管理的行政离退休(项):指本单位退休干部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按国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指本单位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本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住房公积金(项):指本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表1.部门收支总表
表1-1.部门收入总表
表1-2.部门支出总表
表2.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表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3-1.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表3-2.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表3-3.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4.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表4-1.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